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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从随主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1 浏览量:851
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重要规则,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民法典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随从转移具有法定性。如果受让人取得了从权利,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的,不影响债权转让引发从权利转移的效力。即在债权转让中,主债权转让后,相应的从权利就一并转让,即使该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或者移转占有,受让人仍然取得该从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