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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1 浏览量:653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考虑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要件的确立,可以使债务人及时了解让与的事实,避免因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毫不知情遭受损害及造成各种损失浪费。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此外,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该通知,会导致已经转让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如果受让人同意债权人撤销,则可以允许撤销该转让的通知。
此外,法律未对通知的形式作出要求,因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让与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