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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31 浏览量:691
债务人有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原本与债权人无关,但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时,就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资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应当是既存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尚未发生的,一般不得行使撤销权;该债权也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
(2)债务人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类行为也称诈害行为,具体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价格转让自己的财产。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是指债务人以明显高于正常的合理价格受让他人财产。本质上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是一致的,亦会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故两种情形在判断标准上基本一致。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多是无偿担保,即使是有偿担保,亦不可能是合理对价,故不管担保是否有偿,均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如果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却为他人提供担保,即为这里所说的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因诈害行为债务人陷入现实可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状态,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一般而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自己的财产,通常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达到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清偿的程度,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
(4)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需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
债务人和受让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能发生撤销的结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受让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债务人主观恶意的判断标准在于交易对价明显不合理,而判断相对人主观恶意的落脚点在其对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是知道或应当知道。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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