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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5 浏览量:706
所谓涉他效力,是指就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下列事项具有涉他效力: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虽然可以向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但债权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不能多重收益。因此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债之目的实现,债权人不得再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债权。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单独行为,也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发生有限制的总括效力,即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称为混同,在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份额内,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在扣除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份额后,该部分连带债务人实际成为债权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连带债务。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而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者客观上不能受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得发生减轻、免除以及在受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