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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1 浏览量:679
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合同履行中,遇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调整时,交付标的物的价格按以下规则确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按新的价格计价,不以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标准为准。
(2)当事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当事人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