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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21 浏览量:767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等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定。相对于传统实体商品的交付,电子商务领域的交付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1.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分为两种情形:
(1)合同交付标的为商品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的商品仅指动产,是有体物、有形产品,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等无形产品。
(2)合同交付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这里的提供服务,是指在线提供的服务,如通过互联网租车、乘车等。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2.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处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无形的信息产品,通常合同的交付义务以在线传输的方式履行。所谓能够检索识别,是指当事人可以识别出对方所交付的信息产品,且能够看到完整的内容。
3.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即不论电子合同的标的是交付商品还是提供服务,也不论交付方式是快递物流还是在线传输,只要当事人对交付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的,就应以其约定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