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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3 浏览量:742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才能与要约人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否则就无法达成合意,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但是,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绝对一致,是对合同成立极为不利的严厉约束,不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还会增加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成本。因此,法律对其稍作变通,将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划分为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视为对原要约的否定而提出的新要约;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则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在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下,法律不再将其作为一项有效承诺,不产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效果,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因该承诺中表明了受要约人愿意以承诺中所列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完全符合要约的规定,基于交易效率考虑,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新要约,或称反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实质性变更作了明确界定,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对实质性条款作了列举,所列项目为实质性条款,但实质性条款不限于所列各项。如对法律的选择也应是实质性的条款。本条对于实质性条款项目的开列具有提示性质。所列实质性条款在实际交易的具体合同中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撤回
· 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