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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承诺及其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1   浏览量:669  
  


  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经过之后作出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二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形。

  (1)逾期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超过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作出承诺不能当然产生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2)逾期承诺是一项新要约。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性质,对要约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就其内容来看,逾期承诺也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关于合同主要条款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要约的性质。因此,为交易效率考虑,逾期承诺可视为新的要约。此情形下,对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给予承诺,即按照一般的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合同成立。

  (3)特殊情况下逾期承诺发生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收到逾期承诺后,认可该逾期承诺的效力,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逾期承诺有效,从尊重当事人意思和促进交易的角度,则应当认定该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 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 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 非典型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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