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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及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694  
  

  一、提存的原因

  申请提存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因,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之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虽然债权人构成了违约,但是债务人如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中解脱出来。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地,而债权人不到履行地受领,将造成债务人履行困难或加重经济负担时,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得到消灭。提存并不是对债权人过错的处罚,而是通过提存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关系,以保护债务人在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摆脱合同的约束力。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者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知到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履行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进行。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4)债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既然合同的双方已经约定了债务人可以用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那么,只要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就应按照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

  二、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

  (一)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除了上述特殊情况,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这种方式的提存公证,具有资金监管的作用:(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三)其他情形。(1)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2)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3)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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