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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186  
 

  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不同的法定公证事项具有不同的目的,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有不同。公证法第三十八条对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的具体法律效力根据法定公证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其生效要件;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根据设定该法定公证事项的各法律、行政法规来确定。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在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该民事法律行为便成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须经公证才能生效。即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公证就成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公证只是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能否最终生效,还得看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不能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公证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应当公证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不能产生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至于该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则根据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就是说,在域外做成的授权委托书,在我国国内使用时,必须办理公证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受托人无权代理诉讼。又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也就是说,如果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未能办理公证,则其提出的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据此获得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法定公证事项和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无权创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法定公证事项和法定公证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 经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例外

· 公证档案的管理及保管期限

·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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