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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终止公证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735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过程中,在出具公证书以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机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终止公证是结束公证程序的方式之一,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积压,及时结案,避免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防止因积案过多而造成工作秩序的混乱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因当事人不能及时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明材料,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在6个月内办结该公证事项。如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部分继承人未作出继承与否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不出必要的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申请公证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由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行使。在公证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办理公证已失去意义的,可以撤回自己的公证申请。但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请求,应在其申请办理的公证书生效之前提出。因为,公证书生效表明该公证事项已经办结,当事人所请求的事项公证机构已经完成。因此,不允许撤回申请,公证机构也不能按终止处理。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出现这种情况时,大部分公证事项将无法继续办理。但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死亡而又不影响继续办理的情况,是否继续办理,要根据其他当事人和死者的继承人的意愿来决定。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是对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履行公证职能和职责的严重妨害,其后果将可能导致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承办公证员面临执业纪律处罚。因此,公证机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终止办理公证的程序。例如,以不正当手段阻止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向有关部门或知情人核实有关事实真相,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促使有关知情人拒绝提供真实证言,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公证机构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证程序等。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如果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因某一情形出现而导致该公证事项不具备出具公证书的法定条件,其既不构成不予办理公证的条件,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则可考虑终止公证。
公证机构终止公证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即当出现终止公证的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有关材料,如当事人撤回公证请求的申请书,一并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终止公证的决定。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 公证员数量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