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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590  
  

  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事由,而不予办理公证的行为。不予办理公证是公证机构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和正常的公证工作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一的规定,以下九种情形,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需要申请公证的人对其申请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应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足以完全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能力,因此,法律要求此类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从法律意义上说,利害关系是指某一法律事实会导致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判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从所申请公证事项对当事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影响,是否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损益或变更,或者看申请人是否是法律文书所表明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受益人。如果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成为当事人。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此类工作需要专门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完成,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不具备此类专门资质和技能,故不能进行这类活动。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公证制度的宗旨在于预防纠纷,而非解决争议。解决纷争有专门法律部门负责,从职权划分和社会分工角度出发,公证机构不宜介入此类活动。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是对这一义务的严重违反,表明当事人具有骗取公证书以牟取不当利益的企图。因此,不能给予办理公证。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缺乏足够的证明材料,则待证事实难辨真假;拒绝补充证明材料,则违反了举证义务,此种情况将影响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故应予以拒证。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办理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即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例如,将遗产赠与“二奶”的遗嘱,逃避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赠与,偿还赌债的还(借)款协议等。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是一种有偿法律服务,支付公证费是当事人获得公证服务的对价。因此,当事人拒绝支付公证费的,则公证机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了在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公证中应当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 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 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及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 公证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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