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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069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检查核对是否真实、合法所进行的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的关键性环节。审查工作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证文书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

  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是指审查并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护照、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书等,其目的在于防止假冒和欺骗行为的出现。

  审查当事人的资格,是指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权利,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当事人。这方面的审查主要是审核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并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委托证明等。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是指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申办公证所需的民事、经济或其他实体权利。若当事人不享有相应权利,公证机构则不能予以公证。如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出卖方应拥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又如申办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依法或依遗嘱享有继承权且依法未丧失继承权。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有无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等。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善,含义是否清晰、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这是特别针对公证对象为法律文书时的要求,即需要公证的文书一般应为正式的法律文书,其内容不仅应真实、合法,还应十分完善,不得有遗漏和互相矛盾之处,同时遣词造句也应十分准确,以免产生歧义而引发争议。如对债权文书而言,其内容一般要包括: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的履行标的,明确的数额和履行期限,债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对于不完备的文书,公证员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和补充,直至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应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审查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是指公证机构应帮助当事人检查应签名、盖章的文书上是否有有关单位、人员的签名、盖章,有无遗漏,以免造成公证文书的无效。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等。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都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充分。如出生公证的办理须提供出生证、户籍材料等,继承权公证的办理须提供遗产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等等。公证机构还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和不充分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必要补充、说明。

  五、申请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我国公证实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公证审查原则。

  实质审查即实体性审查,即对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如在办理一项公证事项中必须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公证事项和相关材料的真假有效性、来源的合法性、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予以充分、认真、全面的审查。其次,需要审查当事人申请之事项是否与申请人权益有关,取得证据的方式必须合理、得当、合法。再次,对于申办的公证事项确定是否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等等。因此这种审查也称为全面性审查。经实质审查办理的公证文书一般不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特殊情况必须附证据材料的,也应附于公证证词之后。这实质性公证证明是一种直接证明的方式,公证员因此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较大。

  形式审查是一种间接性公证证明所采用的审查方式,即公证书证明的是文件、文书、表格上的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及影印本与原本一致等。这种方式一般只证明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原则上公证机构对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不负实质审查责任,文件、文书等载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应由出具该文件、文书的主体负责。两种审查方式的不同也导致了公证证明方式的不同以及公证员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究竟采取何种审查方式,公证员应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当事人的要求和办证惯例来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 公证受理的条件

·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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