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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核实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6   浏览量:1222  
  

  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诚信原则在公证中的体现和要求。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但有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假难辨,仅仅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审核是否属实故需要公证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而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伪。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实现公证的公正,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核实权。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规定的核实权不同与调查权。调查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权利,涉及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公证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不宜赋予其调查权,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只享有核实权,核实中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协助。

  1.公证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的两种情形。公证法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必须进行核实:一是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的,二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上述两种情形出现时,核实既是公证机构的权利也是公证机构的义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而是依法主动进行核实。对于第一种情形,以具体的办证规则规定为准。第二种情形是在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时,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发现证明材料有无矛盾或者其他有疑义的情形。

  2.实施核实行为的主体。核实的主体可以是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也可以是由该公证机构委托代为核实的异地公证机构。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法在赋予公证机构核实权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协助的义务。

  所谓“依法予以协助”是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助,配合公证机构核实相应的证明材料。在公证机构依法行使核实权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该义务的履行也不是无条件的,其前提是公证机构核实权的行使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行使权利,防止和杜绝公证人员假公济私、滥用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 公证受理的条件

· 当事人委托代办公证的规定

· 公证机构名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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