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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5 浏览量:1384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年龄太小或有严重智力精神障碍,他们如果担任公证员,必然不能完全履行执业义务,并且很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根据立法精神,还有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也不能担任公证员。至于一些有轻微残疾的人,只要不影响工作,特别是不影响正常的感知能力,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其担任公证员。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犯罪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职务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与公证员职务的基本特征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因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证员。需要指出的,因非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有可能担任公证员,这是由于非职务过失犯罪行为与公证员的职务和执业无关。
3.被开除公职的。开除是指有关单位认为受处分人实施了与其公职身份不相称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取消受处分人任职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从行政处分的后果看,开除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并且不能解除。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公证员。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公证员、律师,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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