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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106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的所有财产。可见,清算活动与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规定清算组的组成和具体的清算活动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为人如果在清算组进行清算期间,为了隐匿财产而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或者在公司、企业债务尚未清偿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失去真实的、客观的依据,给公司、企业清算工作增加难度,更为严重的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财产的清理,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清算行为的基本特点有:

  (1)违法清算行为的主体。该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即法人而非自然人,但是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违法清算行为的客观方面。主体实施的不当的清算行为主要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责令改正”应针对违法清算行为的具体情况:公司清算时隐匿了财产的,责令交出财产;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的,责令予以更正;公司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收回已分配的财产,先清偿公司债务。处以罚款的违法清算行为有两种,即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的对象也有两类,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计算方式也有两种,即按违法金额的百分比和直接确定具体数额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提取法定公积金规定的处罚

·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诉讼生效判决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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