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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前债权、债务的承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4   浏览量:1056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合并发生的财产转移,其性质与合同之债的转让不同,在合并过程中,被吸收公司的全部积极财产(如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和消极财产(如债务)均转移于存续公司,这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概括承受。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公司合并引发的债务承继纠纷,是公司合并纠纷乃至于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而正确理解和把握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解决公司合并引发的债务承继问题的关键。

  第一,因合并而消灭的各家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资产和负债)一概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消灭公司的财产也要依法(包括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办理权利移转手续。这种继受不仅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与被合并公司之间生效,而且对第三者也产生法律效力。合并后公司继受合并前公司的债权时,无需通知债务人公司即可生效;合并后公司继受合并前公司的债务时,亦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就消灭公司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包括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及其他争讼程序而言,均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受其当事人地位。

  第二,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如果合并时,各合并公司与其债权债务人协商处理过相关债权债务的话,则依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遗漏的债权债务,对外而言依然是先由合并后的公司主体承担。对合并公司内部而言,如果有对遗漏债权债务等有内部约定的承担责任范围,则应当按照内部约定处理,承担责任的公司主体当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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