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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4   浏览量:1040  
  

  无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存续合并,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强强联合,会使得作为债权人债权总体担保的范围扩大,对债权人影响不大;如果是业绩一好一坏的公司合并时,原业绩好的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把握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债务人不能清偿且不能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是否有效?

  在目前的裁判规则内,通常认为,债权人的异议没有解决,合并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应仍然有效。理由是:

  其一,修订前的《公司法》有强行性规定,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以及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修订后的《公司法》保留了合并中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但却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合并的硬性规定。删去原来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合并行为支持的立场,也照顾了合并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公司合并涉及各方利益,且合并双方在前期已经投入了大量成本,公司合并一旦完成,再要撤销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其二,法律已经赋予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方法。如果债权人利益因合并协议未经其同意而受到损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主张权利:如合并协议没有履行之前,债权人可以提起要求原债务人立即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请求,并可以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合并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则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对其保护的规定,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公司合并时未到期债权能否要求清偿?

  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到期债权,公司债权人根据《合同法》当然有权要求公司清偿,与公司是否合并无关,也无须《公司法》另行规定。《公司法》在此处对于债权要求清偿的规定,就此种意义上来说,应该包含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两种,未到期的债权在公司合并中既可以要求合并公司担保,也可以要求其清偿。虽然合并公司的期限利益值得保护,但是面对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其利益应当让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正如同在公司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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