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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及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558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公司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公司取得资产时系善意,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在原始设立公司的场合,善意与否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是否知道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2)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3)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公司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此时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财产,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因此,出资人即使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出资,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应当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但是,在追究出资人犯罪行为责任时,不应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只能对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进行处置。因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以处置上述股权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其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股权处置方式,即拍卖或者变卖。应当注意的是,以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股权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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