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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3   浏览量:1331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的重要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一旦产生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纠纷,法院将依此来判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

  现在全国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尽管这是一种行政指导的手段,其目的是在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中给消费者一定的指导和借鉴的作用,但在合同中也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尽管如此,各种由开发商自制格式的合同林林总总,签约很不规范,使整个商品房买卖市场呈现无序状态。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应该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否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次性就完成的,它是购房人和开发商双方多次协商的过程。在所谓的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若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依法具备了正式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比如,就售房方式、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时间等有明确的记载,且开发商已经实际接受购房人购房款的,应该认定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其限制

·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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