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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原则及其例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552  
  

  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起源于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

  房地一体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在该幅土地范围内还没有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下,那么其转让仅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范围内已经建造了房屋,则要求房屋的所有权随土地同时移转。

  (3)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抵押权主要是由抵押权人通过拍卖抵押物取得价款来实现,房地产抵押可能涉及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因此,房地产抵押也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不过,新增物虽然不属于抵押物,但为了便于抵押权的实现,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原则也存在例外,一是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则不需要与土地一体;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例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 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 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

· 建设用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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