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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特别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9   浏览量:11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权利人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

  (1)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2)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出卖的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处理

·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的核查与保管

·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的规定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不服第一审裁定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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