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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8   浏览量:835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简称“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也是一种很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对运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采取十分严肃、谨慎的态度,需要从诉讼程序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纳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一、复核案件的范围与上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赋予“死缓”核准权,因此,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生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或者维持中级人民法院“死缓”判决的二审裁定,都不需要再经过复核程序。

  报请复核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裁判文书及全部案卷、证据等。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二、复核案件的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和要求都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也必须提审被告人。

  三、复核后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复核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需要强调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认为原判刑罚过轻的,不得直接提审改判,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后改判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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