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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范围及上报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8   浏览量:857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贯彻慎用死刑政策的程序保障措施,其任务是对死刑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或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或裁定。

  一、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范围包括:(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二、上报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逐级上报: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报送的材料与要求

  (1)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2)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②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③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④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⑤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⑥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⑦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及其行使的期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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