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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发回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6   浏览量:955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无论原来第一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公诉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个别证据不清楚,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人员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出建议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经过合议庭调查核实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对于因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自诉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自诉人也可以提出补充证据。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新的合议庭在重新开始的一审程序中,应当切实纠正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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