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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撤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970
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但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别程序,实行形式审查,依特别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是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可能客观事实不一致。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起诉。
2.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3.起诉的时间为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利害关系人未在此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4.利害关系人起诉时,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因为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并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属争议存在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
5.利害关系人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院对此均无管辖权。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案件,一般为票据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除权判决作出之后,票据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以撤销除权判决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法院应予立案。
(2)除权判决作出之后,票据付款人尚未付款的,利害关系人可提出确认票据权利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在做出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而不是视为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五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五十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