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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489  
  

  1.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一般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是发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或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仅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支付款项的方式,支票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所谓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单方票据行为。在票据背书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亦即转让票据的背书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应当依次前后衔接。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无效。在我国,汇票和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外,均可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目前,《公司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对记名股票和提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支付令自行失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 支付令的效力与撤销

·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审查及效力

· 支付令的申请方式、管辖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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