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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自行失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2097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