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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6   浏览量:2384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押财产转质,不仅要承担质押财产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押财产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

  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保全债权的双重功能,质权人因质权的设定而投入的融资,有通过转质再度流动的可能性,转质具有促进金融流通的经济机能。动产质权在现代社会中本身就存在着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缺陷,如果承认转质,就可以使物再次发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助于促使物的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转质本身而言,对债务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并无任何不利。但转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允许转质则可能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民法典没有明确承认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实际上是承认承诺转质的,但未对其法律效果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及补救措施

·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 价款优先权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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