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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4   浏览量:1322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债权确定的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般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例如,如果当事人订立最高颧抵押合同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那么该期间即为债权确定的期间,2020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2)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例如,某家电经销商与某家电制造商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购进该家电制造商生产的电视机所要支付的货款提供担保。抵押期间,双方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同时为家电制造商的电冰箱的货款提供担保。

  (3)最高债权额。当事人可以协议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如将约定的最高债权额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或者降低至200万元。

  是否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特别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可能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如果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延长债权确定的期间,将债权确定的最后日期延长至该后顺位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就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如,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提高最高债权额,而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也高于原虽高债权额,那么抵押财产的变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数额就会相应增加,这样也会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为防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以但书的形式特别规定: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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