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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04   浏览量:1394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根据一般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则,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当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有此约定的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第二,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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