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的事由、方式和程序
一、抵押权实现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还不能确定,因而不能处分抵押财产。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有了明确的结论,只有在这时,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实现抵押权。债务履行期限应当根据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确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才能实现抵押权;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不得行使抵押权。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在浮动抵押中,如果只允许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的非正常经营行为或者恶意的行为,甚至是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大量减少,无法对抵押权人的债权起到担保作用,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人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一旦抵押人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行为,满足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例如,A企业以其仓库中现有及将有的所有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向B银行贷款,B银行为保全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以起到担保其债权的作用,可以与A企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A企业不得以其库存的产品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如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的价格出售库存的产品,一旦出售价格低于约定的比例,B银行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即使在正常经营情况下,A企业库存的产品数量也不得低于其整个库存量的一定比例,一旦低于该比例,B银行即可提前实现抵押权。国外的一些立法,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理抵押财产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民法典提供了三种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时选择:
(1)折价方式。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以实现债权。
(2)拍卖方式。拍卖是抵押权实现的最为普通的一种方式。拍卖也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者。拍卖又分为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自愿拍卖是出卖人与拍卖机构一般为拍卖行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强制拍卖是债务人的财产基于某些法定的原因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强制性拍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拍卖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属于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选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以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有很大的优点,因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拍卖的价款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拍卖财产的价值,从而充分发挥抵押财产对债权的担保作用。
(3)变卖方式。即以拍卖以外的生活中一般的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为了保障变卖的价格公允,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财产时,可能涉及到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财产折价过低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如一套抵押住房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却仅以50万元的价格协议变卖,在该抵押权人就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可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数额就会大大减少,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为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同时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的情形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主要有两种情形:
(1)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对于这种情形,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不必经过一般的诉讼审判程序。
(2)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如双方对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也就根本谈不上协议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了。对于这种情形,抵押权人仍应当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 流押条款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