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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概念与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11   浏览量:2093  

  


  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确保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又被称为求偿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提供反担保,以保障甲的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是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担保实际上是担保人转移或者避免因担保所发生的损失风险的一项措施。如果担保人非债务人本身而是第三人时,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定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债务后,担保人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即有权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否能够现实地予以实现,决定于债务人的信用,并且担保人的追偿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平等受偿的法律地位,如果担保人为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而向债务人追偿时,债务人又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清偿,则担保人的追偿权就不能实现,担保人也就会受到损失。这也就是担保人承担的担保风险。担保人为了避免担保的风险,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这一措施也就是在其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自己未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要求主债务人一方提供担保。债务人应担保人的要求为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由自己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又称为原始担保)而言,并在既存的本担保基础上设立的,因此,与反担保相对应并作为设立反担保前提和基础的是“本担保”,没有本担保也就谈不上反担保的问题。所谓本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在此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不存在期待的追偿权的问题,自然也就无须设立反担保。所以,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反担保也是为了实现债权而设立,只不过是同一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完成担保责任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而已。反担保实质上与担保一样,因此,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当本担保是留置时,不可以适用反担保。因为留置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留置只能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当本担保为留置时,不存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因为留置只能是债务人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无法介入,自然也就没有一个担保追偿权获得的问题。与本担保留置的情形相同,定金只能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也不存在一个担保人追偿权实现的问题。因此,定金方式也不适用反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行使条件与法律效力

·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般保证及其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 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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