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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未设立专门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1841
1、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37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第38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37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第38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专门账簿,既是记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收支情况的会计账簿,也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情况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扩展业务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证据。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必须依照《保险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如实记录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 对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