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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保障基金、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2 浏览量:1224
根据《保险法》第164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根据《保险法》第97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不足额提取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违法。
(2)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根据《保险法》第100条的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99条)。保险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法。
(3)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根据《保险法》第75条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9条)。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0条)。保险公司不得未经批准,在境内外擅自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