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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市场退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0   浏览量:1039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除第六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结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五、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

  (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 保险代理责任的承担

·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专门账簿、业务档案的规定

· 保险公司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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