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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145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共7章,涵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董事会构成;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缴纳范围和比例;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情形、程序、救助比例和金额;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对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管理等内容。
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3)捐赠;
(4)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二、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范围和比例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3)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这里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三、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2)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二)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2)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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