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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3   浏览量:1120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上的变更,以及在活动的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组织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宗旨的变化、业务范围的变化包括保险公司的名称和营业场所的变更、公司章程的修改、资产的变动以及保险公司的公司形态、隶属关系的变更。这些不同形式的变更中,有的将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仅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的性质,有的甚至导致原保险公司的消灭和新保险公司的产生。所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等保险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因此,保险公司的变更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1、保险公司名称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组织的专用文字符号,也是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借以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名义。保险公司的名称的变更直接影响到相关关系人对其的认知,因此,凡保险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时均应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公示。

  2、注册资本的变更。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实缴货币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公司所有者作为投资而交付的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资本。实缴货币资本直接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能力,直接影响保险当事人以及潜在的保险当事人对该保险公司的信赖程度。其变更也应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也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公示于众。

  3、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变更。营业场所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活动的地点,其变更影响到保险当事人同其业务联系和其他业务的办理,批准和公示亦为必要。

  4、保险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保险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公司法及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保险公司的分立,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公司法》及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5、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保险公司章程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制订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目的、组织机构以及活动原则、业务范围等基本问题的根本原则。章程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生效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公司的运转经营活动要以公司章程为据,而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股份受让人、董事、监事及公司内部职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具有法律规范性、公开性、相对稳定性和内部普遍约束力等特点,其修改亦应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6、出资额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股东,或者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变更,对公司资信有很大影响,其变更亦应经批准并公示。

  7、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的其他变更事项,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亦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依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2)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 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及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规定

· 应当降低保险费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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