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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3 浏览量:1352
一、保险公司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二、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三、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4)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六、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其它规定
(一)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二)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上述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四)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上述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及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