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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设立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2 浏览量:1319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保险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受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公司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上述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根据《保险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含义为:
(1)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法人地位,只是在本公司直接管理之下的分支经营机构。
(2)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分支机构的名称都要冠以保险公司的名称,且标明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3)不能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资产,分支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也可能设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必要的账簿,但都是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
(4)不能有独立的公司机构。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的各个内部机构都不具备公司机构的地位,无论是经理还是其他高级职员,都直接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都必须服从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
(5)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经营中的债务,由保险公司负责清偿。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附属地位,决定了它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没有独立的意思机关。其经营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意思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意思。
因此,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民事活动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授权,亦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即为保险公司的民事活动,该民事活动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2)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3)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4)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5)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6)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8)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 健康保险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