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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450  
  

  依照《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标准是致害人的主观动机。投保人若是为了促使受益人的受益权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对保险人的债权而杀害被保险人,则保险人完全免责,不用对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继承人)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保费厘定时不应该考虑由此类原因所致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况实为除外责任。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带有储蓄因素,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也不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而应当归属于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因此,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仅当事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对其他受益人为给付或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未对此情形下当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唯一指定的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给付作出规定。原则上一般理解为,此时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加害而身故,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受益人如为被保险人唯一继承人时,保险人是否有权拒赔,《保险法》未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为避免当事受益人阴谋得逞,以保险人有权拒赔为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归属

·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法定情形

· 人身保险合同中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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