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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524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在财产保险合同,仅投保人负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人,受益人一般不负告知义务。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的方式。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只有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
(2)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告知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该项规定表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应是“重要事项”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性质状况及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来认定,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保险人应对投保人进行引导。对于哪些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对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而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居于有利地位,作为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员,保险人具有丰富的经验,故保险人应制订书面询问表或在投保书中列出询问项目,由投保人进行填写,以使投保人履行重要事项告知义务。
二是重要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的。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投保人只要尽到善意而无过错,即使告知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
为此,《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
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投保人的主观过错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有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存在、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属于重要事实、未告知或告知不实的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其未告知的事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行使解除权的期限问题。《保险法》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2)依照《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依照《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应当予以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