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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6   浏览量:1536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如下: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主体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须以双方具有主体资格为基础,并且这种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3.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为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 保险合同的形式

· 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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