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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6   浏览量:1435  
  

  中国保监会是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4)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即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

  保监会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派出机构。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3)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4)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5)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6)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7)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8)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保险专营原则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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