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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及其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492  
  

  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中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有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不足够的,此时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时,就有可能损害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比如一座房屋,其所有权可能是张三的,结果却登记在李四的名义下;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结果只是登记在配偶单方的名义下。如果这些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向别人交付房屋、或者拿房屋来做抵押,这就必然损害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共同的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之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可以随意处分其权利,而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有公信力取得交易设定的不动产物权。因此异议登记的本质是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公信力效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换言之,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限制。因此,《物权法》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异议登记失去其效力。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由于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同时,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也无需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将可能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物权法》同时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中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 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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