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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175
1.适用情形。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⑴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⑵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⑶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使用权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
(4)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