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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7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这里规定的30天的时限不包括公告的时间。公告并非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如果登记机构在进行审查时需要公告,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的时间应当另行计算。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30天的时限,要求的是登记机构应当在30天内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并不意味着登记机构需要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在30天内发放给当事人,因为《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格式、版式及其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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