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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代理登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647  
  

  代理登记,一般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登记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关系。代理登记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登记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其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登记代理行为;其三,代理登记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受托人代为申请登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法律文书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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