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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等情况下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1224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适用该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上述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证券公司正处于被依法接管、指定托管、停业整顿或者清算期间,或者证券公司出现了重大风险。

  (2)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上述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适用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而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监管措施,或者对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直接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承办该项具体事务的人员。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采取上述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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