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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情形下的监管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1269  
  

  证券公司成立以后,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承担守法经营的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了其义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或者出现了重大风险,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的投资者利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证券公司停止营业,要求其查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的重大风险,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业务的监管措施。

  (3)接管。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监管措施。在接管期间,由接管机构派出的人员全面负责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公司权力,证券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停履行职务。同时,证券公司的业务正常经营,但机构债务暂缓偿付。

  (4)撤销。撤销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监管措施以外,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以有效监管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措施

· 证监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

·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报送和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 证券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期限及登记、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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